耍流氓,从来都为人所不齿。
不管是人耍流氓,还是软件耍“流氓”。
但是,当人们的视线,从对“流氓”软件的喊杀声,
逐渐被引向了某些公司及个人间的口水战。我们不要忘了,“流氓”软件仍在逍遥。
按照“权威”的观点,现有的大多广告软件、间谍软件、浏览器插件等已被贴上“流氓”软件的标签,并成为威胁网络安全的帮凶。
而针对“流氓”软件问题,从技术层面上不断出现着欣喜,微软在浏览器中增加/强化了屏蔽和过滤功能,第三方厂商推出了相应的软硬件产品,由此派生的新兴“清洁”产业风生水起。但面对愈演愈烈的“清洁”解决方案的泛滥,泛滥更多的也许是口水,而真正对流氓软件的有效遏制,或许需要呼唤另一柄终极利器——法律,来崭露锋芒。
泛滥的现状表明现有法律法规对这一领域的监管空白,而界定“流氓”软件,追究制造、散播者的法律责任,应该是解决此问题的一般思路。一味的汇总“流氓”软件的种类似乎永无止境,而应在归纳种类和表现形式的角度,对“流氓”软件的特征作如下抽象概括:
营利性:“流氓”软件闪烁的广告、链接,或是针对性的信息收集直白的表征了目的的营利性;捆绑性:与浏览器、特定程序或网站结合;强制性:非经用户允许即下载并运行,难以按照正常操作卸载或删除。
界定“流氓”软件的法律特征,也可以大致地将这一问题定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内进行处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毫无疑问,“流氓”软件直接剥夺了消费者的这些权利,因为“流氓”软件的热情不仅造成了用户使用浏览器功能的阻碍,而且干扰了用户自主选择的判断,更有收集用户信息、威胁用户资料安全的嫌疑。干扰或掌握了用户的消费倾向,用户就无法作出自主选择,这就从本质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方面的规定。但“流氓”软件与传统的经营行为在形式上的最大区别在于下载的免费性,这有些类似传统的上门传单的方式,制造、散播者以此为由来反驳其营利性:既然是免费派送,既然不营利,谈何强制交易。
这一与传统的区别,或称之为“潜在”的经营行为(营利性)使得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触及“流氓”软件问题,却也正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立法上的鲜活的参照。而和垃圾邮件相比,“流氓”软件的责任主体较容易认定,行为特征明显,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禁止其泛滥应具有可行性。
此外,和收到垃圾短信却难以胜诉移动/联通一样,目前浏览器提供商、特定网站等“载体”在这一问题上还是可以免责的,尤其对于垄断性行业而言,由于没有《反垄断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载体”们仍然游离于消费者疲于奔命地对付“流氓”软件的悲壮之外。
立法的相应完善,或许可以让“流氓”软件在“开发”上有些深入的感悟,毕竟对于类似Realplay以媒体播放为主,广告插播为辅的软件,消费者还是可以容忍的,而某些清除并制造着垃圾的“流氓”软件提供的千篇一律的没有太多技术含量的功能,未免太过简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