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帮助中心
首页 | 红盾通告 | 信息中心 | ASP技术 | 数据库 | 网页设计 | 网管专栏 | OICQ攻略 | 墨客频道 | 网站运营 |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最新信息
·金山毒霸6增强版未获销售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资料搜索
热点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
·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
推荐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


Google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编辑:Cloudy | 浏览:人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96〕49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含卫星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三条 邮电部责成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设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局(以下简称国际出入口局)及其网络管理中心,并负责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提供和管理。 

第四条 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单位(以下简称为互联单位),应向邮电部申请办理使用国际出入口信道手续。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提供有效批准文件及有关网络规模、应用范围、接入单位、 所需信道等相关资料。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前款事项变更情况,每半年向邮电部申报一次。 

第五条 邮电部对互联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电信总局在三十日内提供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未经邮电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提供出入口信道。 

第六条 电信总局应加强国际出入口局和出入口信道的管理,向互联单位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第七条 互联单位使用专用国际信道,按照现行国际出租电路标准收费;对教育、科研部门内部使用的国际信道资费实行优惠。 

第八条 国际出入口局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信息安全检查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电部责令其停止提供信道,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相关责任人及其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录入时间:2006-08-15 16:04:2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Copyright © 2006-2014 0733168.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本站所收录信息、社区话题、及本站所做之广告均属其个人行为,与本站立场无关
湘ICP备06008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