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帮助中心
首页 | 红盾通告 | 信息中心 | ASP技术 | 数据库 | 网页设计 | 网管专栏 | OICQ攻略 | 墨客频道 | 网站运营 |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最新信息
·金山毒霸6增强版未获销售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资料搜索
热点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
·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
推荐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


Google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编辑:Cloudy | 浏览:人次〗

信部电 [2002] 555号

    为满足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部对现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进行了局部调整(在顶级域名CN下增设了.MIL类别域)。现将调整后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予以公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零零六年二月六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

    一、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连接符(-)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连接。
    二、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在顶级域名“CN”之外暂设“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中文顶级域名。
    三、顶级域名CN之下,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英文二级域名。
    设置“类别域名”7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MIL—适用于中国的国防机构;NET—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ORG—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设置“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 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TW—台湾省;HK—香港特别行政区;MO—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在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录入时间:2006-06-20 23:31:3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Copyright © 2006-2014 0733168.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本站所收录信息、社区话题、及本站所做之广告均属其个人行为,与本站立场无关
湘ICP备06008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