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帮助中心
首页 | 红盾通告 | 信息中心 | ASP技术 | 数据库 | 网页设计 | 网管专栏 | OICQ攻略 | 墨客频道 | 网站运营 |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最新信息
·金山毒霸6增强版未获销售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资料搜索
热点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
·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
推荐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


Google
 
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释的通告
〖编辑:Cloudy | 浏览:人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指“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体为:

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信息服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有专门的域名解析服务器(DNS),能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能保证在退出域名注册服务市场后其域名解析服务器至少能正常运行半年。

四、有较完整的业务发展计划,有用户注册、变更注册数据的管理机制和24小时的客户服务电话;有较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

五、有域名服务器的物理安全、防网络攻击等安全保障措施,有健全的安全预警、报警和恢复机制,有健全的运行维护值班机制;有严密、可操作的不良冒犯性域名清除过滤机制和域名信息数据备份机制;不良冒犯性域名清除或检查应当一天一次,域名数据备份应当至少一周一次。

六、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和用户服务协议等。

       符合上述条件,并向我部提交备案材料的,我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信息产业部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录入时间:2006-06-20 23:24:3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Copyright © 2006-2014 0733168.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本站所收录信息、社区话题、及本站所做之广告均属其个人行为,与本站立场无关
湘ICP备06008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