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帮助中心
首页 | 红盾通告 | 信息中心 | ASP技术 | 数据库 | 网页设计 | 网管专栏 | OICQ攻略 | 墨客频道 | 网站运营 |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最新信息
·金山毒霸6增强版未获销售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资料搜索
热点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
·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
推荐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


Google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编辑:Cloudy | 浏览:人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各地的信息网络相继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底,全国网民数量约2250万人,其中20.5%的网民是通过"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一些大城市已有近千家,这一场所的出现,对推动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青少年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管理混乱、经营无序,含有不少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起了很坏影响。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局于近日联合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和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加强领导并采取有力措施,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从2001年4月5日开始,集中3个月的时间,对本地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治乱治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在清理整顿中,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关闭,并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要切断其接入服务。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此次集中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前,严禁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后,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执行。

    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不仅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还要追究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共同做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清理整顿和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当前正在开展的对互联网站刊载新闻和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并把该项清理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结合进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前置审核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开办电子公告服务,必须严格执行版主负责、用户登记等各项制度。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互联网站,要依法严肃查处。


录入时间:2006-06-20 23:13:3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Copyright © 2006-2014 0733168.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本站所收录信息、社区话题、及本站所做之广告均属其个人行为,与本站立场无关
湘ICP备06008436号